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 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备注 |
1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行政处罚 |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行政 处罚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交通局属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质安监管机构按照本条 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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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非法营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法人 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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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规出租汽车的行政处罚 |
市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2.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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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市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市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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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城市出租 汽车车辆运营证的核发 |
市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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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核发 |
市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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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 |
市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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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
市市交通 运输局 |
行政 许可 |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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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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