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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市地方海事局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审批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0 字体:【】【】【

一、责任部门
本局航道管理科
二、责任人
航道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责任人为科长和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办理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报告;
(二)涉航建筑物上、下游各500米的河道水下地形图;
(三)涉航建筑物相关设计文件(包括设置地点、布设型式、底部及顶部高程等);
(四)专用航标配布图;
(五)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六)专用航标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七)所在地航道部门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评估报告。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航道管理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审核申办材料,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核意见,签名后连同申办材料报分管局长。
(2)按审核标准审核申办材料,不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还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审核申办材料,符合审定标准与要求的,在审批表中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审批章后,转交制证人员。
(2)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制证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并核发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时限:1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审批制度,实行专人经办,并将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符合申请条件不对申请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违规、违法故意的,由承办人负责;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