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

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审批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0 字体:【】【】【

一、责任部门
局属地方海事处
二、责任人
局属地方海事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和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办理条件
(一)出港在装船前3天办理,进港在船舶抵港前3天(航程不足3天在驶出上一港前)办理;
(二)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三)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四)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五)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六)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五、申请材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督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查
A、书面审查
1、岗位责任人:分管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签具审查意见。
B、实地核查
1、岗位责任人:分管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分管处长亲自或指派两名以上监督员(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实地核查有关情况是否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
(2)按照规定,对受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对进出港口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监装、监卸,签具核查意见。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许可意见。
(2)对不符合条件的,签具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制证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并核发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审批制度,实行专人经办,并将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符合申请条件不对申请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违规、违法故意的,由承办人负责;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