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部门
本局港航管理科
二、责任人
港航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责任人为科长和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办理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而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
(二)与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爆破作业还应获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三)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作业等活动的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四)与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作业等活动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爆破合同或协议。
(五)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作业等活动的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
(六)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作业等活动的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七)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作业等活动的作业人员(含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
五、申请材料
(一)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申请书;
(二)相关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五)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
(六)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
(七) 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
(八) 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
(九) 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港航管理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书面审查
1、岗位责任人: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签具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B、实地核查
1、岗位责任人: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科长亲自或指派两名以上监督员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实地核查有关情况是否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并按照规定,对受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2)对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条件进行核查,签具核查意见,连同审查意见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事项和审查情况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的在湖南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制证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并核发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时限:2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 建立完善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审批制度,实行专人经办,并将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符合申请条件不对申请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违规、违法故意的,由承办人负责;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