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部门
本局港航管理科
二、责任人
港航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责任人为科长和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4、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3)企业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4)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5)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6、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2)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7、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8、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企业、个体筹建应提交第1项至第3项、第6项、第7项、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个体开业应提交第1项、第4项至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或变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信证明;
6、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三)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6、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说明;
8、客票样式或样本。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运政管理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审核申办材料,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核意见,签名后连同申办材料报分管局长。
(2)按审核标准审核申办材料,不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还受理人员。
(3)时限:1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审核申办材料,符合审定标准与要求的,在审批表中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审批章后,转交制证人员。
(2)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制证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并核发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时限:2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实行专人经办,并将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符合申请条件不对申请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违规、违法故意的,由承办人负责;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